close

  本報日前報道,《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》(修訂稿)通過審議。修訂稿中對聽證代表的選擇條件刪除了“奉獻精神”等要求,同時將模糊的聽證範圍具體到市政府公佈的聽證事項目錄,與《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試行辦法》相銜接。
  “偏聽則暗兼聽則明”,行政決策也不例外。彙集各方觀點的聽證會,對科學決策來說至關重要。但隨著聽證越來越多,市民參與熱情越來越高,現行聽證規則中有一些已落後實際,修訂正當其時。
  首先是解決哪些事務應納入聽證範疇之內。在這方面,舊版本中考察的“公眾意見分歧”大還是小、相關部門是否“認為有必要”,實際上都缺乏明確的量化標準。實際操作便可能出現問題。籠統而言,大多數市民認為涉及公眾利益,有話想說的議題都應當聽證;而對政府部門而言,可能又認為很多事務都是行政決策可單方面“話事”的,無需再走聽證程序。這種認識上的錯位難免形成僵局,難以達成共識。而新版本則明確規定,凡納入本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目錄的事項都應組織聽證。簡單明瞭,不再有可聽可不聽的灰色空間。值得關註的是,這一舉措實際上將聽證範圍的劃定一次性地放在了目錄公佈之前,因此補缺機制、民意提議渠道顯得尤為重要。因此,這一目錄既要有相當大的剛性,不能因長官意志給某些議題繞過聽證留下“後門”;但也不能是鐵板一塊,應隨著民意、公共議題的變動具備一定的彈性。
  其次,是什麼人參加聽證的問題。新版本刪去了“奉獻精神、熱心社會公益事業”等要求,實際上反映了聽證規則的進步。聽證制度誕生之初,為了鼓勵民眾參與,選取一些有熱情、有意願的公民作為聽證代表,起到了積極的示範、推動作用。但到了參與熱情已不成問題的今天,聽證代表的選擇就更應註重科學性。聽證,本質上是為了在公共空間中解決、調和不同利益群體間的矛盾而存在,因此選擇聽證代表就應該以“利益相關”為最大要求。比如公園管理條例聽證中邀請“跳舞大媽”參加就是一例,但同時也應考慮邀請利益相左的一方,如不堪噪音污染的公園附近住戶。一個充分、科學的聽證會,應儘量避免類似“缺席審判”的情況出現。鼓勵民眾“為自己代言”,這樣的聽證會才能有的放矢,給決策提供真實的民意參考。(張漲)  (原標題:刪除“奉獻精神”,為科學聽證加分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qj63qjlwi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